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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實踐中如何做到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是一個空洞的口號,本身就是一個重大政治原則。在指導思想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關系全局的重大原則問題上,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都要自覺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光口頭講講,或在材料里寫寫,而實際上不當回事,必須落實到具體工作、具體行動中,對黨中央決策部署,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都不準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更不準口是心非、陽奉陰違。否則,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就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第四課
如何區分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言論違紀與違法的界限?
黨員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說明其已背棄理想信念,背離了黨的性質和宗旨,背叛了黨的事業,公開與黨唱反調,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是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最嚴厲的紀律處分。《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凡是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或者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均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言論,其目的是顛覆國家政權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則涉嫌違法犯罪,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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