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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違規送禮是指黨員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這里突出強調的是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物。從本質上來說,這些財物還是屬于“禮”的范疇,而不是“賄”的范疇。只不過因為超出了正常禮的范疇,比如數額較大,明顯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符,明顯超出一般的、正常的社會常識判斷。根據《刑法》的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這里強調的是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才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這一點正是違規送禮與行賄的本質區別,同樣都是給予公務人員財物,有明確請托事項,請求公務人員利用職權為其謀取不正利益的,涉嫌行賄罪。如果沒有請托事項,沒有請求公務人員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不正利益目的的,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范圍的,則涉嫌違規送禮違紀。實踐中還需要注意的是,送禮人有時并不是出于單純的保持交往關系,而是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模式,先不斷地送禮,但就是不提為其謀利的請求。待時機成熟了,再向從事公務的人員提出為其謀利的請求,但這時又不送禮了。或者請求從事公務的人員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時,并不給予財物,僅在逢年過節、生日等時候才給予公務人員及其親屬財物。對這種割裂給予財物與謀求不正當利益時空界限的行為,實質上并不改變權錢交易的本質,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應當認定屬于行賄行為,行賄的數額應當累加計算。同時,違規送禮的對象不僅僅限于公務人員,還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這個范圍比行賄的對象范圍要大,體現了黨紀的要求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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