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課如何區分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活動安排與違規組織、參加公款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行為的界限?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違規接受、提供宴請和活動安排,強調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侵害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強調的是對公共財物的違規管理和使用,屬于揮霍浪費公款的行為。前者不區分花費的是公款還是私款,只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就構成該違紀行為;后者只能是花費公款。如果接受、提供的是公款宴請和活動安排,則有可能一個行為既違反第九十二條也違反第一百零三條,屬于條規競合,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的有關規定,應當擇一重處分。
第四十課假期外出旅游可以讓下級單位或業務單位接待嗎?
一般來說,上級機關的工作人員與下級單位有工作上的隸屬關系,與業務單位有合作關系,都會涉及執行公務。無論是下級單位或是業務單位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都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都有可能與正常履行公務相沖突。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要給予黨紀處分。即使是不涉及執行公務,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同樣是違紀行為,要受到紀律處分。因此,黨員干部應當公私分明,在假期旅游等從事私人活動時,不能讓下級或業務單位接待,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下級單位也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不得違規提供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