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課從事書畫、講學、寫作、審稿等獲取收益算不算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由知識產權獲得的合法收益。根據有關規定,從事書畫、講學、寫作、審稿等行為并獲取收益,如果沒有影響正常工作或行使職權,沒有索取收受與付出不對等的財物,均不算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但是如果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借口從事書畫、文藝創作等,變相謀取不正當利益,甚至變相收受賄賂,就涉嫌違紀違法。如在一些書畫協會搞掛名兼職,變相抬高書畫的價格,向特定人員高價出售,謀取不正當利益,買者賣者心照不宣。又如用公款為個人出書,搞攤派銷售,借講學收受明顯超出正常講課費的財物,等等,這些就是違紀違規行為。在執紀實踐中,還有借助公開市場銷售方式變相收受財物的問題,一些領導干部并不直接收受他人財物,而是把自己所謂的書畫放在書畫市場定點掛高價銷售,以市場銷售的合法形式變相收受他人財物。行賄送禮人對這些套路心知肚明,故意到銷售門市高價購買明顯不值這個價錢的領導干部創作的書畫,而后請托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領導干部對誰買了他的書畫心知肚明,對當事人的請托事項自然盡力幫助。這些自以為高明的手段,掩蓋不住權錢交易的本質,難逃法紀懲罰。同時,根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干部從事書畫、講學、寫作、審稿等獲得的收益要如實向組織申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也要追究紀律責任。
第五十課利用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違紀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有關規定,禁止內幕知情人員買賣公司股票。但是,在實踐中,一些企業的重大改革和投資經營管理活動,常常需要有關黨政機關來決策、審批。這些在黨政機關工作的黨員干部,從《證券法》規定來看,有的并不屬于內幕知情人員。于是一些黨員干部便打擦邊球,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來買賣股票,從中獲取巨額利益。這些行為,從本質上仍然是以權謀私行為,嚴重侵害公權力的廉潔性,應當受到黨紀嚴懲。因此,《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