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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課 機關、事業單位年底能發獎金、補貼嗎?
近年來,中央大力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獎金,取得積極成效,基本上做到了按規定發放獎金、補貼。但仍然有一些單位頂風違紀,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在社會上引起了不良反應。用公款濫發津貼、補貼、獎金,是滋生于制度外的帶有掠奪性的再分配手段,必然影響國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導致分配秩序的紊亂。它不僅造成公職人員與其他社會群體之間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公職人員之間的收入嚴重違反“同工同酬”原則,破壞按勞分配原則,挫傷工作積極性,是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因此,機關、事業單位年底違反規定發放獎金、補貼,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
第八十二課 以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的形式變相私分國有資產的,如何處理?
所謂的“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相對于其他公共財產而言,國有資產的特征為雖然單位占有,但其所有權屬于國家,單位有責任使其保值、增值,任何處分行為都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刑法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的“以單位名義”,是指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并由直接責任人員經手實施,公開或半公開地以單位分紅、單位發獎金、節日慰問等名義進行的活動。私分不一定表現為直接將現金分給職工,只要是將國有資產的權屬改變,置于職工個人實際所有,均可構成私分。在執紀實踐中存在這樣的行為,即以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的形式,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這種行為從表現形式上看,既符合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的行為,也符合違反財經法規甚至是刑法規定的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構成,似乎黨紀責任追究既可以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處理,也可以依據紀法銜接條款處理。我們認為,這種行為由于只是以津貼、補貼、獎金的形式,實質上是私分國有資產,是違法犯罪行為,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有關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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