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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是指對涉及群眾利益的問題,按照政策和規定能解決而不解決、推諉扯皮、欺上瞞下等損害群眾利益。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主要有以下突出表現:(1)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2)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3)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4)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5)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黨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我們黨的根本政治立場、力量源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脫離群眾,漠視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在群眾面前態度惡劣,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不作為亂作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不能有效貫徹和執行,必然會引發人民群眾不滿,惡化黨群關系,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對這些行為必須給予黨紀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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