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課群眾不支持是否就可以不作為?
遇事多同群眾商量,多做群眾工作,最大限度地團結和凝聚群眾,爭取群眾的支持,是我們黨的一貫要求和基本工作方法。《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該條主要強調的是領導干部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不能盲目拍板決策,搞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在執紀實踐中,也需要防止另一個極端出現,那就是領導干部借口群眾不支持,實際困難多,從而懶政、怠政、不作為,對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不謀劃、不推動、不發展,庸懶無為。不作為行為也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對借口群眾不支持而不作為,導致群眾利益受損害的,是漠視群眾利益的表現,同樣也是違反黨的紀律的。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也要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二十課群眾生命財產遇到危險時黨員為什么有救助義務?
黨章規定黨員必須“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這是黨章對黨員規定的義務,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努力做到,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決不能見危不救。對能救而不救的,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這里的“能救而不救”,通常包括行為人具備施救的能力或條件而不去施救,或者能夠提供幫助而不提供幫助。如何確定行為人是否具備施救或者提供幫助的能力和條件,要結合當時所處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