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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和上級的決策部署,大多數都是事關經濟社會發展改革全局的重大事項,涉及黨的事業發展和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因為工作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導致上級的決策部署不能得到正確執行,必然會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是會破壞當地的政治生態,阻礙改革發展進程,影響地方和諧穩定,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損失,必須要對失職失責的黨員領導干部追究紀律責任。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治國理政中提出的重大理論觀點,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是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來發展經驗的集中反映,體現了我們黨對我國發展規律新認識的理論化制度化。黨的十九大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寫入了黨章,凸顯了新發展理念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黨必須統一發展思想和行動,崇尚創新、注重協調、倡導綠色、厚植開放、推進共享,對不適應、不適合甚至違背新發展理念的認識加以調整,對不適應、不適合甚至違背新發展理念的行為堅決糾正,對不適應、不適合甚至違背新發展理念的做法徹底摒棄,真正把新發展理念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否則,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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