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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權力的濫用總是有緣由的。在執紀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就是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從中謀取利益。有的是為本人或親屬謀取利益,如本人或親屬參與經商辦企業,通過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承包工程建設項目等。有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接受他人請托干預插手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從而收取他人給予的財物。對這兩類行為,均不以《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如果查實收受他人財物的,則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黨紀處分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第四章規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果是為自己或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利,則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或者為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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