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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課 實踐中如何認定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這是關于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的處分規定。所謂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是指黨員干部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目的,采取各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方式和手段。結合執紀實踐,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準的;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準的;采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避開主管部門委托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手續的;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的,等等。這些行為都是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的,應當受到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課以不正當方式謀求自費出國(境)是否違紀?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這是關于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的處分規定,本條對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出國(境)的行為作了限制,要求“用公款”,如果本人以不正當方式謀求自費出國或者由其他人出資出國則不構成本條規定的違紀。但在實踐中,對于由各種基金、私營企業以贊助名義支付費用的公派出國(境)活動,也應認定為公款出國(境)。在黨員辦理個人因私自費出國(境)的過程中,也會發生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出國(境)的行為,對這些行為,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并通過有關職能部門加以糾正。如果涉嫌違法犯罪的,如偽造公文印章、法律文件、身份證明等,還要追究法律責任。黨紀處分則要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規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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