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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課 如何區分履行市場經濟監督管理職責與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其目的是防止黨員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甚至誘發腐敗行為。但是絕不是說,黨委政府和黨員領導干部就此對市場經濟不管不問,不作為。我國當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黨的領導是全方位的,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的很多工作都涉及、圍繞或者服務于經濟建設,各級黨委政府及黨員領導干部有責任有義務積極主動領導、參與、協調經濟活動的各項工作,既要主動投身到市場經濟發展中去,也要為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對黨員領導干部領導、參與、協調經濟活動的正常工作行為不能視作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第十二課 對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的如何處理?
一般來說,權力的濫用總是有緣由的。在執紀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就是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從中謀取利益。有的是為本人或親屬謀取利益,如本人或親屬參與經商辦企業,通過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承包工程建設項目等。有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接受他人請托干預插手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從而收取他人給予的財物。對這兩類行為,均不以《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如果查實收受他人財物的,則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受賄,黨紀處分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第四章規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果是為自己或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利,則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或者為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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