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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課 請當地領導干部過問涉及親屬的案件是否構成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不僅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打聽案情、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預個案,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甚至讓執紀執法和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的事。濫用的權力,就像一只“隱形”之手,肆意擺弄公平正義的天平。而由此衍生的各種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甚至冤假錯案,更是讓群眾深惡痛絕。多年來,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和文件,嚴厲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違法干預司法的領導干部,將會受到黨紀、政紀等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的,應當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每一個黨員領導干部都要嚴肅對待司法活動,即使是涉及自己親屬的案件,也要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決不可徇私枉法,妄加干預插手,更不要請當地的領導過問,這既違反黨的紀律,也給當地的領導增添麻煩。
第十四課 領導干部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有哪些具體表現?
根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但該規定同時在第八條列舉了黨員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五種行為,具體包括:(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黨員領導干部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屬于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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