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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課 請對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謀取私利的如何處理?
一般來說,權力的濫用總是有緣由的。在執紀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就是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從中謀取利益。有的是為本人或親屬謀取利益,如配偶、子女等從事律師工作,通過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幫助親屬獲取律師代理費等。有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接受他人請托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使他人逃避懲處或減輕懲處,從而收取他人給予的財物。對這兩類行為,均不以《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如果查實收受他人財物的,則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受賄,黨紀處分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第四章規定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果是為自己親友的營利活動謀利,則構成違規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行為,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理。但如果是為幫助違法違紀的親屬逃避或減輕處罰或處分,則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六課 黨員領導干部為家鄉黨委政府跑項目跑資金提供幫助違規嗎?
跑項目跑資金是當前存在的不正之風。按照規定,項目審批、資金分配都應嚴格按照程序和制度辦理。但是由于當前我國行政審批權力過于集中,一些部門在審批項目和資金時隨意性較大,缺乏透明度,這就為審批腐敗留了后門,導致一些地方的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屢屢向上級跑項目跑資金,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更是違反規定隨意干預插手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助長了這種不正之風,更有甚者借機收受賄賂,大搞權錢交易。為了防范黨員領導干部干預插手財政資金分配和項目立項評審,《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因此,黨員領導干部無論是接受誰的請托,包括家鄉的黨委政府,都要慎重對待,不能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事務,更不允許借機收受請托人的財物,否則,不但幫助不了家鄉人,連自己也要受到黨紀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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